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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预防和减少涉诉涉法信访

玉林日报 2014-11-24 00:01 大字

涉诉信访是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满、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要求法院改变原判决或者反映法院、法官存在司法不公问题的一种诉求表达方式。涉诉信访所透露出来的本质是如何处理好畅通民意表达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矛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渠道,其主要的目的是改变一个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因此,对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对于社会的平稳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涉诉信访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院涉诉信访数量呈增多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从我院涉诉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因案件执行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是由于一些执行案件因多年找不到被执行人,或确因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而无法执行,还有少数被执行人因对判决结果不服拒绝执行而申诉上访。二是因企业破产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而引发的上访。一些企业在破产、兼并过程中,职工安置得不到妥善解决,引起群体来访和上访,多次找政府,找法院。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涉诉上访。近年来,因交通、医疗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人身侵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这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因此引发的上访缠诉事件也时有发生。四是因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涉诉上访问题。因采光、噪音以及排水等问题,当事人抵触情绪大,到处上访。

二、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主因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是有多方面因素的,有其社会方面的原因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一是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无法通过诉讼活动实现。涉诉信访升而不降的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的本质就是通过其严格的程序、规则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或争议,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然而申诉的无限性和申诉复查启动主体之多元化,使得“终审判决”随时可能被推翻,造成终审不终,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法院判决执行不到位或执行不了,法院生效判决兑现不了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了对司法权威的怀疑。二是人们的思想认识与行政职能的转变和法制观念存在着差异。随着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虽然解决问题的方式变了,但人们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还没有完全改变,习惯于凡事找政府解决,找有关上级领导部门解决。有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裁判败诉后,自然而然地就会想到要“上告”、“上访”,想通过上级领导的干预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甚至想通过长期作战的方式,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给法院施加压力,来达到其上访目的。

三、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对策

处理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就法院来讲要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新的涉诉信访问题,减少当事人上访重访率。一是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继续深化对涉诉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司法为民是新的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必须要强化法官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审判无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司法为民贯穿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去,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不仅要强调实体上正确,还要注重程序上合法,要特别强调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避免程序上瑕疵。二是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在一个完整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只是生活的一个局部,此外,还有伦理、道德、习俗等等,法律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唯一的方法。从目前情况看,涉诉信访工作必须要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的多元化化解机制,以保证涉诉信访工作的有效缓解。这种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涉诉信访的领导责任机制、涉诉信访工作运行机制、涉诉信访工作信息沟通机制、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信访流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重大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完善原审法院法律释明、判后答疑机制,妥善处理初访初信和重访重信。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则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原审法院管辖申请再审案件公正性的顾虑,增强再审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但是原审法院做好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对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时机。法院要避免接访人员在接访处理初信初访时简单答复或是推卸责任,导致初信初访演变为重信重访甚至越级上访。因此,接访人员要积极联系原承办案件法官及承办合议庭做好释明工作;属于信访接待范畴的,接访人员要耐心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及时转交业务部门进行处理,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四是不回避矛盾,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与变通处理相结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维护社会的稳定,也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保证人民的意见得以表达,把矛盾和冲突的处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坚持司法权威和司法最终原则,确保利益争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得以解决,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宪法和法律授权的专门法律实施机关,肩负着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梳理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对于来访人反映确有错误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应当改判的,要坚决改判,对于裁判存在瑕疵,不足以改判的,或改判只会浪费司法资源,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可以采取变通办法,通过促使当事人和解、调解等方式,以达到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目的。

(作者系陆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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