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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借兄长之名入户 今日侄儿来争房产

玉林日报 2014-10-16 03:06 大字

如今,随着房价的攀升,关于房产的官司也愈演愈烈。陆川县的李某民以前买房,以兄长的姓名入户,却没料到现在侄儿要与自己争夺房屋产权。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房屋登记纠纷的行政案件,案情的教训发人深省。昔日借兄长之名入户今日侄儿来争房产

1994年,陆川县水产公司集资建房,通过委托陆川县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的形式,将水产公司自有的国有土地委托给陆川县房产公司建设,再通过房产公司将下好基础的地基转卖给水产公司集资建房的职工。当时,李某民是水产公司的会计,他与其在农村务农的哥哥李某奇商议,约定将其参加集资建房取得的68平方米宅基地以其哥哥李某奇的名字入户,作为房屋权利人进行申报登记,为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当时双方订立了《立据》,约定“68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人是李某民,李某奇没有分享的权利,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证均以李某奇的名字入户,建房、办证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李某民负担,办好的三证由李某民保管。”李某民出资建好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长达18年风平浪静,其间还两次兴建加层。

2010年1月,李某民向被告陆川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原来的房屋产权人,将原来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李某奇”变更为自己的实名“李某民”,由于权属来源清楚,没有人提出过异议。

1997年,李某奇在外地打工意外死亡,其儿子李某波即案件原告,于2012年与第三人李某民发生争议。原告李某波认为现在第三人李某民居住的房屋是其父的遗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县政府撤销变更颁发给第三人李某民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评议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重庆、南京两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第三人提供的《立据》,认定立据是真实的,结合原告李某波的3个姑姑(也是第三人李某民的姐妹)的出庭作证证言及一系列第三人李某民支付建房工程款的单据,证实争议的房屋是第三人出钱建的,只是承名李某奇的名字登记而已,再加上原告的主张只能提供原来争议房屋的登记是其父亲“李某奇”的名字作为理由抗辩第三人的房屋权属,没有其他证据,李某奇生前及其妻子也不在争议房屋居住过,最后法院综合全案的有效证据,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本报记者叶万松通讯员陈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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