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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身份证办卡贩卖谋利

玉林日报 2014-09-10 00:2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李贞娴)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2年9月间,丘某某通过互联网以90元的价格,向网名为“出售身份证”的人购买身份证1张,用该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后,将该身份证以100元卖给他人。再通过互联网以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的人购***3张。2013年2月间,丘某某通过互联网以每张90元的价格向网名为“出售身份证”的人购买得5张身份证,并于2013年2月28日利用其中3张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将其中1张身份证及用该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以400元卖给他人。2013年3月4日,丘某某通过互联网以每张90元的价格向网名为“出售身份证”的人购买19张身份证,同月7日,丘某某再用购买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身份证19张和银行卡1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自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先后向他人购***3张,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5张,向他人出售身份证2张,银行卡1张,其行为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开户骗领银行卡以及非法购买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官表示,在我国,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都属于刑法范畴内的“信用卡”,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均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符合刑法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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