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非婚生男孩状告生父

玉林日报 2014-08-23 00: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刘江嫚)都说婚生的孩子是幸福的,非婚生的孩子是不幸的。非婚生子女从一出生就注定背负起亲生父母的爱恨纠葛,面对世俗的异样眼光。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孩子索要抚养费的案件。

原告谭某是一名初中生,自出生仅跟随被告(原告父亲)吕某生活两年,之后就一直跟随母亲谭某梅生活。时至今日,被告吕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谭某梅无固定工作,又无其他资金来源,靠打短工维持生计,而吕某从事批发生意,经济比较宽裕,理应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陆川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被告自愿支付谭某抚养费以及教育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调解法官说,相爱容易相守难,两个人分开很容易,但是当有了孩子的时候,就要考虑责任了,孩子没有错,不应让他们承担后果,作为父母,就算分开,也应该为他们撑起一片天,让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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