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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下田后失收 工商维权获赔偿

玉林日报 2013-12-02 01:57 大字

本报陆川讯日前,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陆川县乌石工商所终于圆满调解了一起“农民购买‘育两优8号’稻种,稻谷失收”的纠纷案,投诉人张某权获赔1200元,张某南获赔500元,张某辉获赔200元的补偿金。

10月12日,三位农民带着购买种子的发票和“育两优8号”牌子的稻种包装到乌石工商所投诉,反映今年6月20日他们在乌石镇一生产资料门市部购买了36包“育两优8号”种子,在耕种时期按说明书正常播种于六七亩水田中,禾苗正常生长,可是过了稻花期后,大概有八九成的稻谷没有进浆,没有结成稻子,并且稻穗日渐干枯,他们怀疑种子质量有问题。于是去找生产资料门市部的负责人苏某,苏某也不敢马虎,也找时间去看了一下稻田情况,然后免费配了些农药给予喷洒,但稻谷没有奏效。三农民认定是种子有问题,要求赔偿,但苏某以没有种子鉴定报告为由不予赔偿。于是,三位农民到乌石工商所消委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该工商所当即受理此案,派出执法人员跟随三位申诉人到田间勘察稻谷收成情况,并现场拍照取证。随后,工商所负责人联系到该生产资料门市部负责人苏某,苏某承认三位申诉人所说的情况属实,其认为影响稻种生长的因素较多,且已经免费上门喷洒农药补救,另外没有技术部门的种子质量鉴定,不能说明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拒不赔偿。情况再次陷入僵局,工商所负责人随即联系配货的种子公司,进行三方调解。由于种子公司不在本地,而且相距甚远,经工商所人员多次催促,种子公司才肯派技术人员下来勘察核实。经过一系列的专业检测,认为种子的抗药性较强,抗病虫性一般,但问题不大;由于申诉人没有严格按照种子种植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双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工商人员和消委分会负责人从法律角度和民生方面出发,经过一番耐心的调解之后,三方协商,由种子公司一次性补偿三位投诉农民的经济损失共1900元,圆满地了结此次的消费纠纷。(戚茂泉 陈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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