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涨租不成拒收租金

玉林日报 2013-12-13 01:53 大字

出租方欲提高土地出租金,与承租人协商不下,便恶意拒收租金,并以逾期不交租金为由将承租人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约,出租方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玉林市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嫌租金少了 竟不收租金

2005年12月1日,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某村民小组(简称长纳村某村民小组)经全体村民签字(甲方),与曾某某、李某某(乙方)签订《租用土地合同书》,并经陆川县珊罗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合同签订后,双方都能履行合同,直到2011年12月初,当曾某某、李某某要交2012年的租金时,长纳村某村民小组要求提高租金,与曾某某、李某某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该村民小组即拒收租金,从而引发纠纷。2012年7月2日,长纳村某村民小组以被告曾某某、李某某逾期不交租金为由向陆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合同。

法院:不收租金无理 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后,陆川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为长纳村某村民小组与曾某某、李某某签订的租地合同书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所订立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交租金给原告,但原告要提高租金未果,从而拒收,故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租金,造成严重违约与事实不符。陆川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支付租金,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长纳村某村民小组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合同一经生效 双方应忠实履行

判后法官认为,这样的事情本来就不应该发生,作为村民小组与公民之间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双方都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忠实地履行合同义务。这起民事合同纠纷双方都是平等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合同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经过了平等协商,合同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就要忠实履行。如果非要变更合同,应经过平等协商,取得对方同意后,方能对原来的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就是新的合同,双方还是要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生效,除非约定解除事由出现,否则,不可单方解除合同。

新闻推荐

玉林市文化建设乘风快进

...

陆川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陆川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