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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骗取水库移民补助资金

玉林日报 2013-10-25 02:13 大字

本报陆川讯10月23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黄世有贪污水库移民补助资金的判决书,一审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006年9月至2012年12月间,黄世有利用担任陆川县古城镇某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的工作中,以戚某某为户主虚报了5个搬迁人口,骗取了5人的每人每年600元淹田搬迁扶持补助款;以黄某某为户主虚报6人,骗取淹田不搬迁每人每年500元扶持补助款。根据“人数一定20年不变,扶持方式5年可一调整,连续扶持20年”的文件规定,因黄世有已领了6年,所以骗取的扶持补助款应按第二个5年即10年计算,共6万元,其中已领取3.6万元。案发后,黄某某将赃款3.6万元退回检察机关。

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黄世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中既遂3.6万元,未遂2.4万元,黄某某在案发后退清赃款,法院综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按照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黄世有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扶持补助款物的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扶持资金6万元归个人使用,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世有在实施侵吞公款6万元的犯罪过程中,其中2.4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海松朱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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