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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被判徒刑

玉林日报 2013-08-09 02: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赖柏富)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原陆川县安监局纪检组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何某利用其担任陆川县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陆川县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监督的职务便利,收受陆川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赖某等人分5次送的好处费共55000元,并将所收受的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和家庭开支。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次日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被告人何某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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