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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司法人性化审判走进看守所

玉林日报 2012-12-16 04:10 大字

本报陆川讯近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盗窃案,与往常不同的是,庭审地点不是在法院,而是在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关押在陆川县看守所期间,因患格林巴利综合征,出现呼吸困难、无法行走等症状。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法院、看守所沟通后,决定在袁某被羁押的看守所开庭,这样既可以减少被告人的病痛之苦,又能够保证如期结案。

2011年6月的一天凌晨,袁某伙同另两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玉州区名山街道旺瑶社区附近的铁钉厂,由袁某负责望风,另两人用老虎钳、扳手等工具拆开一台变压器,盗走里面的铜芯,销赃得款1000多元。因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议庭经评议后考虑到袁某身体有病,当庭做出了宣判,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四日,判决当日袁某便得以释放。袁某及其家属对司法部门的行为万分感谢并表示服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陆川县司法部门为了体现司法人性化,从有利于犯罪分子日后的思想改造和人格重塑出发,在确保庭审安全、节约司法成本的前提下作出了此举。(陈海松李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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