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不是“唐僧肉”村官借名索贿被处罚
近年来,中央为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出台了农村危房改造惠民政策,下拨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但一些人却利欲熏心,对此打起了主意。吕某是陆川县沙坡镇某村的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在2010年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负责申报工作。他在明知自家不符合危改条件且无建房计划的情况下,仍用其妻子邱某的名义编造假材料进行申报,企图骗取危改补贴款归个人使用。后在危房改造户公示阶段,群众意见大未能通过。吕某于是私自找到同村正在筹建房子的吕某荣商量,授意吕某荣以与其同住、患有精神病且是孤儿的侄儿吕二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具体手续和应付核查的事情则由吕某处理。吕某明确告知吕某荣,国家下拨危房改造款后,只能给他5000元。此后,为吕某荣办理了相关申报手续并顺利通过。为方便领取危改补助款,吕某在信用社开了一本户名为吕二的存折。补贴款拨下来后,吕某单独或陪同吕某荣多次去信用社全部领完补贴款16000元,从中仅分给吕某荣3000元,其余13000元归吕某个人使用。2011年8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吕某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
该案在审理时,对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及涉案金额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吕某利用职务便利,企图通过编造假材料,以老婆丘某的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在公示不通过的情况下,私自找吕某荣商议,以利诱的方式用吕二的名义再次申报得逞。整个过程,一直是吕某在操作,吕某荣及吕二只是吕某骗取危房改造款的利用工具,且领取危改补贴款的存折保存在吕某手中,可以看出吕某已实际控制、支配该笔钱。而吕某给吕某荣的3000元,是吕某支付给吕某荣的封口费。因此,吕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6000元。第二种观点认为吕二本身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他所获得的危房改造款16000元是国家下拨给其本人的,归吕二所有。吕某只是利用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的职务便利,以危房改造指标为筹码,向吕二的监护人吕某荣索要好处费。因此吕某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13000元。
2011年12月29日,法院对吕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受贿金额为13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受贿所得全部退还给吕二。吕某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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