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法律援助为残疾人异地维权
本报讯(记者陆小青通讯员李菊)“感谢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维护我这个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受援人陈某龙来到陆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当面表示感谢。
陈某龙是陆川县米场镇新民村人,为4级男性残疾人,1992年与吕某结婚后,生育有4个孩子(三女一男),均是未成年的在校学生。由于陈某龙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全靠妻子吕某出外打工养家户口。
2011年5月20日8时33分,吕某乘坐农某文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沿南友高速公路,由友谊关往南宁方向行驶,一辆雅阁小轿车尾随大客车在后同向行驶,当两车行至扶绥县境内时,小轿车从右侧车道超越大客车,因小轿车司机刘某月操作不当,车头右侧碰撞客车车身左前侧,致使大客车右侧车身碰撞路边的树木,乘客吕某被甩出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扶绥县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和调查取证,作出对刘某月负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陈某龙及4个子女失去了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事故责任方又拒不赔偿,万般无奈之下,陈某龙来到陆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陆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的吕德辉律师为这个残疾人家庭争取权益。陈某龙与吕德辉律师多次往返于陆川、扶绥两地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复印材料,吕德辉律师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条文,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小轿车驾驶人刘某月赔偿陈某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6008.4元。
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该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龙等5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共计14325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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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陆川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