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自制“土炮”酿大祸 6万多元赔偿谁该买单?
本报讯(记者陈博通讯员周洪全蔡东映)3个天真活泼的少年,在一次玩耍的过程中围观自制“土炮”,“土炮”意外爆炸炸伤了人,为此引发了一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官司。面对伤者提出6万多元的赔偿,谁该为此买单?伤者方和自制“土炮”者为此对簿公堂。
意外:自制“土炮”爆炸伤人
2011年2月2日(2010年农历除夕)下午,卢某、王某及张某权在一起玩耍。张某权在自家门外拾得两个未爆炸的鞭炮,正在拆除鞭炮取出火药,把火药装进一根铝管制作“土炮”。卢某及王某一起围观张某权制造、锤打“土炮”。这时“土炮”突然发生爆炸,将在一旁围观的卢某炸伤。卢某在第一时间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医生诊断,卢某这一炸可炸得不轻,让卢某在医院住了3个多月,共用去医药费6万多元。
事后,卢某的监护人卢某昌、贾某多次找到自制“土炮”张某权的监护人张某勇、黄某梅协商要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60243.88元的80%责任未果,后又经陆川县司法局良田司法所调解亦未能达成协议。
自制“土炮”张某权的监护人张某勇却认为,卢某、王某及张某权3人一起到张某权家门口玩土炮,土炮发生爆炸致卢某、王某和张某权3均受伤,本次伤害结果由卢某、王某张某权3人共同行为造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各自负担,卢某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自制“土炮”者和伤者担责六四分
自制“土炮”的张某权和伤者卢某对其所用去的医疗费用是各自承担还是按责分担?
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发生时,原告卢某仅年满10周岁,被告张某权不足13周岁,二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被告张某权对自己制造、锤打“土炮”,致“土炮”爆炸产生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原告卢某对自己围观被告张某权锤打“土炮”致自己受伤的危险亦认识不足。原、被告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未能及时制止,导致被告张某权在原告卢某、被告王某围观时,锤打“土炮”时将自己和卢某炸伤,被告张某权应该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卢某在被告张某权锤打“土炮”仍围观,导致被炸伤,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王某未参与制造、锤打“土炮”,对原告卢某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对于伤者原告卢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自制“土炮”被告张某权的监护人张某勇、黄某梅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伤者原告卢某的监护人卢某昌、贾某自担40%的民事责任。
2012年4月12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权的监护人张某勇、黄某梅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4442.43元给卢某;张某权对该赔偿承担责任不服,一审宣判后,张某权于近日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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