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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水坑夺人命,谁之责?

玉林日报 2012-06-10 05:23 大字

本报玉林讯因挖红砖泥水田形成的一个水坑,李某彪、钟某凤的大女儿李某琪跌落水坑,溺水身亡于其中,伤心的父母为女儿的死亡,将绿冲红砖三厂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赔14万多元。日前,陆川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2011年10月11日下午6时许,钟某凤背着小女儿李某惠,手抱着大女儿李某琪,从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24队村民小组娘家经长纳村六苗地水坑边的田埂人行道回家,经过水坑时脚踩的田埂路面塌下,钟某凤及其两个女儿一起跌落水坑,正巧路过于此的钟天宝将跌落水坑中的李某凤及小女钟某惠救起,而其大女儿李某琪跌落水坑溺水身亡。

李某虎、钟某凤称,这水坑是在1999年12月,钟广才所有的陆川县绿冲红砖三厂租赁坐落于珊罗镇长纳村十七队农田所有人李宗友、李德权,李祈福、李祈强、李祈明、李辉、李伟、阮旭珍等人的2.9亩农田,挖红砖泥,至今而形成2米多深的水坑。陆川县绿冲红砖三厂取土烧砖,没有获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事后,亦未对已挖红砖泥的水坑进行复垦。

对于女儿的死亡,李某虎、钟某凤把陆川县绿冲红砖三厂告上法庭,在审理期间,放弃了对农田所有人李宗友、李德权、李祈福、李祈明、李辉、李伟、阮旭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陆川县绿冲红砖三厂赔偿原告的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14346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水坑,虽是被告绿冲红砖三厂挖红砖泥后形成所留下,但绿冲红砖三厂已结束了在该处施工取土多年,不是红砖三厂使用和管理期间,对该水坑已没有管护和安全防范的义务,但红砖三厂在水田间挖红砖泥取土,且取土后没有及时复垦,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采石、取土”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在水坑边上的田埂系一条附近村民耕种田地的通道,由于潭水浸蚀底部,田埂表面有的地方已出现崩塌。原告居住在距水坑旁边约16米处,其对周围的环境应该了解熟悉,对水坑及旁边道路存在危险状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钟某凤明知存在着隐藏的危险,在通过水坑旁边的道路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而是疏忽大意、贸然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背着小女儿李某惠,抱着大女儿李某琪继续通过水坑,导致水坑路面坍塌李某琪不慎跌落水坑溺水身亡,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死者的父母担责80%,绿冲红砖三厂担责20%的民事责任,即被告陆川县绿冲红砖三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26928.2元给原告李某彪、钟某凤。

今年4月23日,陆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不服,于近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周洪全蔡东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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