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不成变杀人抢劫
本报玉林讯赌博输光了钱,多次将购来的摩托车贱卖给收破烂的老人。几次交易下来,法律知识贫乏的他们产生了直接向老人伸手要钱的想法。老人不给,便将老人残忍地一棍打死。而等待他们的,则是法律的严惩。
2011年4月17日晚,博白县人罗某、北流市人陈某在博白县三育镇附近赌博输钱后,罗某向陈某提出去陆川县沙湖乡卫生院旁边找收破烂的冯某(73岁)要钱,如不给就打死冯某,陈某表示同意。当晚8时许,被告人罗某、陈某窜到冯某家,由陈某拿木棍,罗某向冯某提出要钱,遭到冯某的拒绝。于是,罗某从陈某手上拿过木棍,双手持木棍朝冯某头部打去,将冯某打倒在地。后两人从冯某处抢走人民币约20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摩托车一辆。经法医鉴定,冯某系因条状钝器打击左颞枕部及左颈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1年7月8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将冯某致死后,劫取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2011年12月3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陈某犯抢劫罪成立。罗某、陈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罗某、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死刑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责令罗某、陈某及其监护人赔偿被害人冯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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