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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警方大力推进打击经济犯罪

玉林日报 2012-05-22 05:30 大字

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活动开展以来,玉州警方周密部署,超前谋划,迅速行动,积极推进破案会战。截至5月15日,玉州公安分局共立经济犯罪案件5起,破案4起,刑拘9人,逮捕2人,移诉1人。重大要案侦办提升破案战果

4月23日,城站派出所接玉林市某公司老板彭某报称,2012年1月至3月间,其公司的货款被员工侵吞44900多元。接报后,该所调查了解,发现该公司的会计黄某旭及司机张某聪、张某林、李某军、李某成等5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且这5人突然失踪。确定了嫌疑人后,办案民警展开抓捕计划。4月27日15时许,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站前路中林公司三楼仓库发现了5名嫌疑人。接报后,民警立即出警,并一举将5名嫌疑人当场抓获。经查,黄某旭为该公司的会计,陆川县马坡镇的张某林、张某聪、李某成、李某军4人为该公司的司机。经讯问,5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1月至3月期间,5人相互勾结,先由会计黄某旭故意抄漏客户信息,使公司负责人对单时无法发现发货客户的真实情况,后由司机兼收款员张某林、张某聪、李某成、李某军将抄漏客户的货款私吞后平分。黄某旭、张某林、张某聪、李某成、李某军已被刑事拘留。

4月23日,城站派出所接玉林市某公司老板彭某报称,2012年1月至3月间,其公司的货款被员工侵吞44900多元。接报后,该所调查了解,发现该公司的会计黄某旭及司机张某聪、张某林、李某军、李某成等5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且这5人突然失踪。确定了嫌疑人后,办案民警展开抓捕计划。4月27日15时许,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站前路中林公司三楼仓库发现了5名嫌疑人。接报后,民警立即出警,并一举将5名嫌疑人当场抓获。经查,黄某旭为该公司的会计,陆川县马坡镇的张某林、张某聪、李某成、李某军4人为该公司的司机。经讯问,5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1月至3月期间,5人相互勾结,先由会计黄某旭故意抄漏客户信息,使公司负责人对单时无法发现发货客户的真实情况,后由司机兼收款员张某林、张某聪、李某成、李某军将抄漏客户的货款私吞后平分。黄某旭、张某林、张某聪、李某成、李某军已被刑事拘留。

重横向联合延伸工作触角

发动各警种和各单位,结合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通过走访发现涉及“三农”等经济犯罪线索,注重加强与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检法机关的合作,强化,形成合力,突破公安机关“单打一”的被动局面。通过移送案件或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互通信息,扩展线索来源。截至目前,已移交线索10多条。

4月17日21时许,东成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玉林市东兴里邓某家中存放有大量卷烟。接报后,该所马上向玉林市烟草专卖局通报情况。接着,教导员韦运彬带领民警黎珊、罗仲惠会同烟草执法人员,对举报的地点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邓某家面积约350平方米的7楼存放有中华、玉溪、芙蓉王、红塔山、阿诗玛等38个品种的卷烟共401条,现场还缴获了卷烟销售记账本4本、账单75张。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进货的合法证明,属来历不明卷烟。烟草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人员邓某及其儿子邓某某等人带回烟草局进行调查。经调查,邓某交代,这些香烟是从他人手中购得,无合法进货手续,主要拿到玉林市振林宾馆旁边其经营的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摊点销售。经物价局鉴定,缴获的香烟总价值58773元。邓某父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玉林市烟草专卖局于4月18日将案件移交东成派出所。东成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发现,邓某的妻子吕某也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21日,民警在东明社区将吕某抓获。经审讯,吕某对自己非法经营来历不明卷烟的事实供认不讳。深入调查后,民警发现卷烟的卖家之一叫卢某。为了将卢某抓获,东成派出所民警马不停蹄,日夜奋战,4月22日凌晨,在工业品市场附近将卢某抓获。

重小案侦办扩大破案战果

玉州公安分局各单位除自侦案件外,主动与金融、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行业监管部门联系,力争获取一批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破案周期短的“小案”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组织人员开展侦破。1月11日,周某到城站派出所报称,其在苗园路农业银行的自动转账机办理业务时忘记取卡,后到农业银行查询,发现卡内的10000元被转走了。经派出所民警到农业银行查询,发现该10000元被转到一个银行卡,户名是黎某。同时,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城站派出所民警对黎某进行调查。经连续侦查和伏击守候,3月17日,城站派出所成功地抓获犯罪嫌疑人黎某。黎某对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

发挥派出所作用将触角延伸到社区农村

“破案会战”领导小组加强对派出所办案人员的指导,实行“以会代训,以训促干”,最大限度发挥派出所在办理假币、假发票、假卡等案情简单的经济犯罪“小案”中的主力军作用,将打击经济犯罪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和农村。

3月27日,名山派出所接到某汽车销售公司报称,2月29日,其公司出纳林某收取一名客户的购车款63800元,但直到3月15日其辞职都没有将该款项交给公司,现公司正在与林某就此事进行交涉。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到该公司,将林某传唤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原来林某于2月29日曾收取了客户的63800元购车款,事后未按公司规定将款项存入公司账户。3月15日,林某辞职离开公司。3月26日,公司在核对销售台账时才发现此事。3月27日凌晨3时,公司约林某到单位核对此事。在公司与其谈话过程中,林某不承认其侵占或挪用了这笔款项,但又说愿意赔偿,并在3月27日分两次交了21000元给公司。调查中,民警还了解到,林某于1月曾有过侵占购车款2万元的情况,被公司发现后于2月21日将该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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