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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送炭促和谐检察真情暖人间

玉林日报 2012-02-03 06:14 大字

2011年11月22日,一位60岁面露憔悴的老汉蹒跚来到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要反映他的不幸遭遇,该院控申科的同志热情地把他迎进了温暖的接待室,给他端上了一杯热茶,把他的话盒子慢慢打开。

原来这位老汉叫丘某。2009年1月28日,一场灾难降临在他的头上,妻子蓝某因交通肇事死亡。老年丧妻,身心备受打击,他一直体弱多病,一家12口人,子女7人,均务农,妻子是家的顶梁柱,自妻子死后,使原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肇事方因家庭困难仅赔偿3.2万元,其他的经济赔偿再没有支付为缓解其家庭经济困难,他试探着向陆川县检察院申请救助,没想到检察官爽快地答应了,教他写了一张救助申请书后回家等着。

控申科谭科长把丘某的情况立即向分管的副检察长徐英杰和检察长周雪操汇报,两位领导研究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同意一次性救助2000元人民币。

2011年12月,谭科长等几位检察官将2000元救助金专程送到丘某家中。丘老汉的脸上起初是惊讶,接着是激动得想哭,最后定格是久违的笑容。他用那黝黑的双手用力紧紧握住谭科长的右手说:“真没想到呀,谢谢!谢谢!”谭科长说:“不用谢,我只有一个要求。”丘老汉问是什么要求,“请你松开手,你把我握疼了”。话音刚落,破旧的小屋里响起了一片爽朗的笑声。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赔偿。但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不少;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重访、缠访不断。

该院检察长周雪操说,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对群众的温暖和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以来,该院推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刑事被害人展开救助工作,即:在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或者家庭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

“但是,这种资助既不是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的社会救助,而是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周检察长强调。

为确保试行工作顺利开展,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指派副检察长徐英杰负责这项工作,从实施方案的制订、论证,到经费的争取,全程进行指导、协调。

2009年7月24日,吕某的儿子因被人诱骗赌博,并被迫写下5.4万元的借条。因犯罪嫌疑人多次向其索要钱款未果,便通过威逼、殴打、拘禁等方式逼迫还钱,最终造成吕某的儿子全身大面积挫伤引发的创伤性休克死亡。丧失儿子的吕某一直处于痛苦之中,无心生产,且被告人一直不赔偿其经济损失,使其精神上更是无法接受,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顿时陷入了困境。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干警经调查得知吕某的情况后,向领导作了汇报。考虑到其实际困难,陆川县检察院决定给予吕某一次性救助2000元。吕某流着泪说:“检察院为我们受害人及家属提供帮助,这不仅是经济上的帮助,更是对我们精神上的抚慰。”

为确保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该院制订了严格的筛选办法,在办理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予起诉案件中,重点帮助以下三种人:一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伤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三是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按照规定,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把相关权利义务告知被害人,其本人提出申请,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受理并审核,报检察长批准。

由检察机关向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紧急救助,这一创新社会管理的新举措,不但及时缓解了检察环节受害人的燃眉之急,拉近了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距离,还对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生活困难,消除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涉诉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两年来,已有14名受害者接受了援助,救助金额2.6万元,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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