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倒塌,未成年人摔伤致残
玉州区某初中14岁的学生小梁,暑假期间为贴补家用,跟随父亲老梁到工地打工,不料从高处跌下摔成重伤致残。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认定小梁及其父亲梁某,被告包工头赵某均存在过错,其中赵某因雇用童工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依法判决赵某赔偿小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45170.5元。
老梁常年为包工老板赵某打工,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009年7月,赵某承揽了陆川县某镇一搭铁棚的工程,由于人手不够,赵某就叫上放暑假在家的小梁与其父亲老梁等人一起到工地施工。当年7月31日早上,工程正在进行中,施工使用的脚手架突然倒下,小梁从6米高处跌落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小梁从鬼门关边捡回一条命,但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致左侧偏瘫,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构成二级伤残和二级护理依赖。
事发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梁最终把包工头赵某、工程发包人傅某、林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小梁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54万余元。各方责任,法官析法一目了然
法庭上,包工头赵某辩称:自己与老梁系承揽合同关系,自己与小梁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自己也从未叫小梁帮忙;老梁作为父亲,对未成年儿子具有监护责任,小梁的损失应由老梁自己承担。发包人傅某、林某也辩称:自己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赵某,并不认识小梁,也没有聘请小梁做工,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未成人保护法》的规定,小梁的法定代理人老梁,作为监护人理应对小梁尽到教育、抚养和监护的职责,但其在赵某因承接搭建铁棚的工程需招聘雇工时,没有阻止小梁应聘,并且亲自带领小梁一起共同作为雇工到工地做工,存在过错;小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得到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教育,及具有相应的生活、社会经验和辨别能力,应意识到自身尚在校读书,未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年龄,但小梁仍执意跟随监护人老梁一起为赵某打工,并且是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认定两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40%。而根据《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赵某作为雇主应认真审核雇工的基本情况,并且应为雇工提供安全生产的设施,但赵某均没有做到上述工作,因此对造成事故的发生及小梁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60%。另外,根据“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傅某、林某与赵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小梁是赵某的雇工,是在完成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伤,其损伤应由承揽人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与定作人傅某、林某无关,因此傅某、林某对小梁的损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小梁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应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为408617.5元。根据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60%的原则,赵某应赔偿小梁损失245170.5元。
新闻推荐
...
陆川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陆川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