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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静新版式校雁校对何彩梅小韦是北流市某中学

玉林日报 2011-09-07 07:10 大字

□责任编辑:潘静新□版式:校雁□校对:何彩梅B4

小韦是北流市某中学初三学生。2010年9月15日晚学校作息时间,在学校宿舍里,小韦因未帮刘超(化名)晾晒衣服之事发生口角,刘超便来到小韦的床前与小韦理论,后小韦被刘超打哭并打伤头部、胸部,值日老师发现小韦哭泣后,了解清楚发生的事情,当即将受伤的小韦送到镇卫生院治疗,并通知小韦的父母到卫生院护理。4天后转到北流市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10月8日出院;后因小韦感到身体不适,于2010年10月13日又到镇卫生院治疗,两天后转北流市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转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共花去医疗费6435元。

纠纷发生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超的父母支付了赔偿款3200元给小韦,而小韦住院、门诊治疗期间,小韦的父母一直在医院陪护。2011年1月18日,小韦及其父母因医药费等问题与伤害方协商未果,便将刘超及其父母和北流市某中学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3235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29515元,刘超及其父母与学校负连带责任。

■学校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刘超的父母认为,发生打架致原告受伤是事实,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分清责任以实际损失为准,原告对自己的损伤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情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也有过错,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校方辩称,学校对两位学生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超殴打原告小韦,是侵犯原告小韦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超的父母是刘超的法定监护人,赔偿责任由刘超的父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对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学校承担责任与否应以其具有过错为前提

在校初中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学生被同学打伤,学校承担责任与否应以其具有过错为前提,如学校管理得当、校纪严明,教职工已经尽到职责义务,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学校应当对学生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担责

□本报记者叶万松通讯员谢文杰

陆川县检察院在深入推进涉农检察工作中,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结合办案,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真正做到了执法为民、人文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月23日,陆川县检察院控申科的两名检察官来到位于良田镇的莫某家中,为她送上了2000元的救助款。莫某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今年3月23日,冯某东与冯某忠、莫某夫妇因土地权属的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冯某东与莫某在争抢钩刀过程中,致使莫某右腿受伤,后莫某被送到陆川骨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莫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过干警们的劝解,莫某一家已经和冯某东达成和解,并接受了冯某东的道歉。但是莫某从受伤至今,前后已用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虽然案发后冯某东赔偿了其经济损失13000多元,但仍有部分医药费由其本人支付。莫某自受伤后至今一直无法下地参加劳动,同时要继续治疗腿伤,全家的生活靠其丈夫在村上帮人打零工收入维持,目前其丈夫又有病在身,家庭生活也就更加困难。根据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规定,陆川县检察院决定给予莫某刑事救助。由于救助人身体不便,检察官便带着救助金到莫某家中,手把手教莫某填写申请表。当检察官将装着2000元救助款的信封交到莫某手中时,莫某感慨道:“想不到现在还有这种制度来为我们受害人及家属提供帮助,这让我真正体会到了社会的温暖。”

6月30日,吕某来到陆川县检察院检务接待室,含泪从检察官手中领到了2000元救助金,对检察机关的救助感谢不已。吕某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刑事被害人的母亲。2009年7月24日,其儿子被害人杨某东被人诱骗到陆川县温泉镇泗里村赌博。杨某东落入犯罪嫌疑人密谋设计的骗局,被迫写下54000元的借条。犯罪嫌疑人多次向其索要钱款未果,便通过威逼、殴打、拘禁等方式逼迫杨某东还钱,最后造成杨某东全身大面积挫伤引发休克死亡。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丧失儿子的吕某一直处于痛苦之中,无心生产,且被告人一直不赔偿其经济损失,使其精神上更是无法接受,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顿时陷入了困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干警经调查得知吕某的情况及其实际困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陆川县检察院决定给予吕某一次性救助2000元。

陆川县检察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温暖刑事被害人

□本报记者陈博通讯员吕艳丽谭海欢

本报兴业讯兴业县法院小平山法庭辖区有3个乡镇,12万多人口。为了方便偏远村社(队)当事人的诉讼,该法庭的法官和干警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深入村社(队)到农户、田间、山坡树林开展法律服务和调解纠纷,极大地方便了辖区群众,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庭上半年调解率100%,履行率100%。

兴业县北市镇福田村李某东于1995年在与其堂兄弟相邻的一块空地上种植一棵荔枝树,随着时间的推移,荔枝树渐渐长大,其堂兄弟李某伟、李某广提出该树影响了住宅通风透光,要求李某东砍掉,但李某东认为,自己种树在自家住宅空地,与别人无关。李某伟、李某广趁李某东外出之机,砍掉一些树枝,为此兄弟闹起了矛盾,扬言要动武解决。村干部和镇司法所的同志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始终未果。

今年7月10日,李某东以李某伟、李某广砍掉其树杈为由,起诉到小平山法庭要求李某伟、李某广赔偿损失。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考虑到福田村是偏远山村,来回得跑100多公里,于是驱车两次前往福田村主持双方调解,经过耐心对双方当事人的辩理释法,最终化解了这起纠纷。李某伟、李某广同意赔偿李某东500元,李某东同意砍掉影响邻里住宅通风透光的荔枝树,并答应以后不在这片空地种树,兄弟和好如初。

(庞宏湛陈志林)

小平山法庭法官:深入村屯解纠纷

本报讯(记者梁智华通讯员王琦)前不久,博白县江宁镇四联村村民赵某某和黄某某,因相邻的水田田埂问题发生争执,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后来在该镇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化干戈为玉帛,一时成为当地群众茶余饭后谈论的热门话题。

博白县江宁镇是一个库区为主的乡镇,库区人口占全镇人口的近80%。因此,江宁库区一直是人均耕地少,因耕地引发的纷争时有发生,且互不相让,看似小事一桩,但处理不妥就会酿成大祸。今年春播时节,该镇四联村村民赵某某与黄某某,因相邻的水田田埂问题发生争执,互相指责对方把田埂“修小”了,闹得不可开交。为此,四联村干部多次找到赵、黄双方做思想工作,都未能如愿。该镇派出所所长黄明柱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二话不说,及时赶到四联村,找来赵、黄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还是不服。黄所长与村干部商量,找来当年责任田承包记录和丈量工具,带着赵、黄双方要去实地丈量。这下,赵某某和黄某某为黄所长情倾库区群众的行为深受感动了,都说“算了,这点小事不麻烦所长了”,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8月12日,当黄所长再次来到四联村回访赵某某和黄某某时,两人见到黄所长都哈哈大笑,并连声向黄所长表示感谢。

因耕地发生纷争巧调解双方言和

为切实提高玉林市广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学生们上、下学平安,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玉林市交警部门利用新学期学校开学上课的契机,深入辖区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图为“小交警”在学习指挥车辆通行。

(无名摄)

本报博白讯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高。同在博白县城做木材生意的李某和邻居胡某却因一堆狗屎发生争打致胡某受伤,李某于8月31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赔偿胡某经济损失1万多元。

李某一家和胡某一家隔壁相邻,均经营木材生意。2011年3月13日9时许,李某因怀疑胡某饲养的狗在其经营的木材销售点门口拉屎,一怒之下便把狗屎铲到胡某家经营的杉木上,胡某见状不服,就用杉木拦住了李某经营木材的摊口,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某的丈夫陈某闻讯赶回,想搬开拦住其摊口的杉木,被胡某抓住衣服不放,李某见状就要拉开胡某,两个女人随即发生扭打,后李某把胡某拉倒在地上,造成胡某右手第四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胡某的伤情属轻伤。因双方调解赔偿未果,李某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因一堆狗屎,两个女人毫不相让,致一人受伤一人坐牢,谁也没有占到便宜。

(张福霖)

一堆狗屎引发的

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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