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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牢头”打在押人员 不想挨打就得送钱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一民警索贿财物近15万元,被判7年

华商报 2015-05-16 01:33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祁铭)身为看守所民警,本应保证违法犯罪人员的平稳关押和人身安全,而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副中队长黄波却没有这样做,为索贿,他指使在押人员殴打、体罚其他在押人员,如果不想被殴打,须给他送钱。拿到钱后,黄波则会给予送钱者特殊关照。截至案发,黄波索贿钱物价值高达149699元。

不送钱就被同监室人员殴打

2013年,对于榆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井某等人来说,苦闷异常。他们动辄受到殴打,看守所内四面高墙,只能逆来顺受。无奈之下,在押人员家属被迫向榆阳区看守所民警送好处。部分家属觉得这是一个无底洞,遂选择了向榆林市检察院举报,随着检方的调查深入,榆阳区看守所部分干警违法乱纪的黑幕渐渐浮出水面。

黄波,榆林市榆阳区人,2003年10月21日,他被榆林市人事局分配到榆林市公安局工作,系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副中队长,职责是负责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教育等。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7月25日,黄波负责监管榆阳区看守所1监区12监室和2监区205监室期间,为让其监管的在押人员的家属给其贿送财物,指使“牢头”尹某殴打、体罚其他在押人员,并告知挨打者,如果不想被殴打,就得向他行贿。黄波甚至让被殴打的在押人员用他的手机向家属要财物,收到财物后,黄波会在日常监管中给予该在押人员特殊关照。据调查,黄波共索取在押人员家属财物共计人民币149699元。

受贿近15万元被判七年

2014年4月28日,黄波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刑拘,同年5月14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理此案的靖边县法院认为,黄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监管在押人员之职务便利,向在押人员家属索取财物,为在押人员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4年12月26日,靖边县法院一审宣判,判决黄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1496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黄波违法所得三星直板手机一部、三星SM-W2014型翻盖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黄波不服,提出上诉。榆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华商报记者获悉,榆林中院已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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