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购6万公斤水果 中途“变卦” 果商中介果农起纠纷,博白三滩司法所经七个小时调解化解
司法所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何丽媛)通过中介与果农口头约定定购6万公斤砂糖橘,结果果农在双方约定时间内采摘了第一批水果时,果商况某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后便“失联”了。这起买卖砂糖橘纠纷经博白县司法局三滩司法所调解后,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今年1月,重庆市涪陵区的况某通过桂农网联系博白县三滩镇的中介赵某,打算到博白县采购一批砂糖橘到重庆销售,赵某答应帮忙。
1月19日,赵某领况某到顿谷镇找到果农周某,经三方现场查看砂糖橘后,况某口头约定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购买周某6万公斤砂糖橘,并当场支付了3万元定金给周某,还约定了采摘时间。
1月22日,周某安排工人采摘了价值6.8万元的约2万公斤砂糖橘,并电话联系况某前来运走,但况某以砂糖橘质量不合格为由,通过微信支付形式将3.8万元货款支付给周某后,便“失联”了。赵某和周某多方联系况某无果后,赵某只好自行掏钱代况某将这批果的余款3万元补齐给周某。
1月25日下午,赵某经过三滩镇某村时,无意间看到况某正在收购黑皮甘蔗,窝了一肚子火的赵某立即上前,将况某带到三滩司法所,就买卖砂糖橘纠纷申请调解。
三滩司法所所长张我锋向双方了解事情经过,并通知周某到司法所参加调解。调解会上,况某认为当时支付了3.8万元货款,加上之前预付的定金3万元,已经付清了周某的货款。周某认为,当时双方约定采摘6万公斤砂糖橘,现只采摘了2万公斤况某就不要了,况某支付的3万元是定金,现其违约,定金不退还。赵某则认为,况某违约,其代替况某支付给周某的3万元货款,要求况某偿还,并且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看到三方当事人僵持不下,张所长首先向他们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和定金的相关法条,其次从情理角度耐心劝说三方,提出了两个调解方案,一是三方继续履行之前的约定,况某继续购买周某的砂糖橘;二是况某支付赵某代替其偿还周某的货款3万元,并依据之前的约定支付赵某相应的中介费用。最终,三方协调后,采用第一个调解方案,况某继续采购周某的砂糖橘并支付赵某相应的中介费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调解得已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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