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涉黑逃犯张真华一审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玉林日报 2021-12-22 08: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刘晓)12月20日上午,博白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黑逃犯张真华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真华是以叶富林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参加实施了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张真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2003年开始,为追求黑道名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叶富林(已判刑)先后纠集陈飞虎、陈棠宾、林天翊(均已判刑)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钦州市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通过逞强斗狠来彰显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2006年后逐渐形成了以叶富林、陈飞虎、叶吉利为组织、领导者,陈棠宾、林天翊、叶长江、叶长城、罗卢东、罗卢生、陈剑虹、李彪、朱文达(均已判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真华和罗盛隆、翁公武、朱新海、王家锦、庞承龙、张均坪、香松超、黄道环、陈科宏、张永、张屏、罗世荣(均已判刑)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该组织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欺凌普通群众,对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真华参与聚众斗殴事实:2008年10月9日11时许,叶富林、陈飞虎、叶吉利、陈棠宾等人经商量后,纠集被告人张真华和叶富嵘(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到合浦水库大坝,与持械的博白县菱角镇、沙河镇庞姓村民庞某良等人进行斗殴。

张真华故意伤害事实:2014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张真华因与张某华有矛盾,持刀在博白县菱角镇盐圩村博客隆超市门前路段追打张某华,造成张某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两肺挫伤并胸腔积液。经鉴定,张某华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真华于2019年3月10日赔偿了张某华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了张某华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真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伙同他人持械积极参与斗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真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张真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张真华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张真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真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张某华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对该起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华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真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遂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真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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