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自洗钱”案宣判 检方在办贩毒案中发现嫌犯涉洗钱追加起诉,其两罪并罚领刑14年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覃丽敏)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嫌疑人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博白县检察院深挖线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实嫌疑人存在有洗钱行为。近日,由博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宣判。这是广西首例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今年8月12日,博白县检察院受理博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黄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黄某在贩卖毒品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利用其控制的他人账户收款、转移资金,这一行为涉嫌“自洗钱”犯罪。经与当地人民银行认真研究后,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洗钱罪”进行侦查取证。
经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博白县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黄某的洗钱罪。
11月30日,博白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检察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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