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 垫付的工资要不回来 工程承包方与工人对簿公堂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宾凤莲)施工项目完成后,工程承包人王某富提前垫付工人工资,公司发工资后工人陆续返还,但有两名未返还,王某富遂将这两名工人诉至法庭。3月24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沙河人民法庭到菱角镇盐圩村民委员会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王某富与被告朱某志、宋某强追偿权纠纷两案。因证据不足,原告最终败诉。
原告王某富系一名机械老板,是工程承包方,其聘请案外人即工头宋某国请两被告等工人做建筑工,工资由甲方公司在每个月下旬通过银行发放。2020年12月2日,在钦州保税港区内施工的项目完成后,因为工人着急回家,而甲方公司发放工人工资时间又没到,于是跟包工头宋某国及16名工人商量,先由原告用现金垫付工人的工资,等公司发放工资到个人银行卡再转回给原告。当日中午,原告将现金26761元给包工头转发给16名工人。到了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发放工资到各工人银行卡时,除案件被告朱某志、宋某强未返还其应返还的垫支工资外,其他14名工人均返还原告垫付的工资。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均拒绝还款。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朱某志、宋某强返还原告垫支垫付工资款各3000元、2000元;案件受理费分别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志辩称,他是建筑公司的一名员工,项目当时没有完工,工头宋某国没有请示公司就私自把他辞退了。他是领了公司的3000元工钱,但这只是他与公司的关系,与原告王某富无关。原告王某富通过工头宋某国给他的钱只能作为其无理由辞退他的生活补贴。
被告宋某强辩称,他的银行卡没有收到过钱,并提供没收到过钱的中国银行卡账号。
该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请求两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因为两起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小,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庭前调解宣告失败。法官只好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庭审中,围绕两案的争议焦点,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并对工资给付时间、地点、方式,工人工作的时间、用工形式等进行深入调查。经过一系列调查之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原告坚持要两被告返回垫付的工资,被告宋某强表示要先查清楚自己的工资卡有无工资到账再决定是否返还,被告朱某志则坚持从工头宋某国处领取到的钱只能作为其无理由辞退他的生活补贴,公司打给其的工资跟原告无关。由于这两案,原告不能提供两被告领取欠款数额等证据,其他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应返还讼争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王某富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博白县人民法院沙河人民法庭干警还针对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进一步强化农民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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