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罗永剑等十人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本报博白讯 3月1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罗永剑等十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罗永剑等十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恶势力团伙犯罪事实:2018年8月20日晚,罗永剑纠集被告人罗永记、罗华、罗永龙、罗世力、罗永壮等人持械威胁恐吓庞某卫,并打砸庞某卫饲料店木门。恶势力团伙违法事实:2017年4月12日晚,被告人罗永剑、罗世力以驾驶摩托车被庞某德家的狗追赶吓到摔倒为由,纠集或者伙同被告人罗华、罗永壮等人向庞某德索要2000元,未果后罗永剑仍以打电话等方式向庞某德索要2000元;2017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罗永剑、罗华等人因向庞某德索要2000元未果,将庞某德安装的摄像头打坏2个;2018年1月,被告人罗永记等人以暴力方式威胁逼迫罗某祥归还欠他人的钢筋货款。其他犯罪事实: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罗永记纠集被告人罗永剑、罗永龙、罗华、罗军、罗胜华、罗耀鹏、罗富等人持枪等凶器寻找冯某勤等人,罗军、罗华持枪向冯某勤等人射击,造成冯某勤被击中受伤;2017年9月6日,被告人罗富伙同他人持刀、棍将冯某等三人打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剑、罗永记、罗华、罗永龙、罗世力、罗永壮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六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永记、罗永剑、罗永龙、罗华、罗军、罗富、罗胜华、罗耀鹏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八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永剑等人共同或伙同他人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罗永剑等六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永剑等六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团伙作案,主要人员相对固定,多人多次在一定区域内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团伙的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永剑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罗永记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罗华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罗永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罗世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罗永壮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罗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罗军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罗胜华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罗耀鹏有期徒刑九个月。(秦福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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