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调岗没成 4人起诉委托人 博白法院附城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成功调解系列案件,委托人最终退钱

玉林晚报 2021-01-27 07: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丁向锋 何翠翠)听信委托人自称能帮忙走后门调动岗位,4名昔日校友花钱买“方便”,岂料“钱给了事没办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还钱。1月21日,博白县法院附城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成功调解这4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最终将委托费退还给了4名原告。

轻信能花钱调岗

4人先后支付委托费

“何法官,王某还钱了,另外几个同学的钱也都还了!谢谢,谢谢你们!”近日,博白县法院附城法庭的何法官接到一名当事人的电话。

事情源于何法官承办的4起被告均为王某的委托合同纠纷案,而4名原告均是毕业于某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学同学。2020年7月,王某称其有社会关系,能帮4名原告调到更好的铁路单位岗位,但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4名原告信以为真,分别向被告支付了16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0元数额不等的委托费。事后,王某收了钱款却没按承诺的那样帮调动岗位,也未退还委托款。4名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委托费用。

法官适用《民法典》调解

被告退还委托费

接到案件后,何法官当即告知4名原告,这种托关系、走后门的行为是错误的,严重违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

因王某在外地,何法官通过多元调解平台在网上与王某进行了隔空谈话。在交谈中,何法官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进行了一番普法教育,告知其托关系、走后门办事的行为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应当向4名原告返还之前收受的财物。“这种托关系、走后门的事不要再做了,要踏踏实实做事,明明白白做人,时刻牢记法律底线,遵守社会公德,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经过法官的劝导以及普法,王某当即表示已知错,会尽快退还委托人钱财。目前,王某已将收取的委托费归还4名原告。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何法官释法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民法典》实施前,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是《民法总则》,依据来自该法的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法条判令合同无效,返还财物,与《民法典》对应的法条没有变化。何法官提醒市民,托关系,走后门违反公平竞争秩序,也就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即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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