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商标 假“益禾堂”被判侵权 法官提醒: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全民打假人人有责
相似包装的奶茶、千差万别的口味;相似字样的药品,达不到同等的功效……一家成功,万家模仿,大量的仿冒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创商家的知识产权,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据玉林中院统计,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96件,审结43件,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90%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此外,著作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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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益禾堂来玉林打假
武汉熠汇饮公司对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侵害“益禾堂”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玉林中院近期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武汉熠汇饮公司是“益禾堂”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从2012年至今,“益禾堂”品牌规模不断扩大,加盟店铺已达到两千余家。其调查发现玉林的“日燕食品”微信公众号使用与“益禾堂”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招商加盟,该公众号中名为“全新品牌[益禾堂]开放免费加盟”的微信文章介绍了“日燕益禾堂”加盟项目,文章中使用了大量与“益禾堂”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与武汉熠汇饮公司经营的益禾堂店铺相同或近似的装修、VI设计饮品包装、物料、标语等,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公众号运营主体为日燕塑品经销部。日燕塑品经销部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招商加盟宣传,日燕公司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与“益禾堂”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包装装潢。武汉熠汇饮公司主张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辩称,武汉熠汇饮公司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武汉熠汇饮公司提交的“益禾烤奶杯贴”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仅指杯贴,不包括益禾堂招牌;日燕公司创作的“日燕益禾堂招牌”美术作品已于2019年11月27日经国家版权局登记,“日燕益禾堂”商标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存在成功注册的可能性;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武汉熠汇饮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与武汉熠汇饮公司均从事餐饮行业,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未经许可,授权他人在店招、店内装饰、价目表等大量突出使用与“益禾堂”注册商标近似的“日燕益禾堂”标识,侵犯了武汉熠汇饮公司的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之间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武汉熠汇饮公司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立即停止侵犯武汉熠汇饮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武汉熠汇饮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赔偿维权费用61141元。
法官说法: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的行为已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其申请的商标获得注册之前,其行为侵犯了武汉熠汇饮公司的“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辨别“真伪”。同时各位经营者要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许可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避免不正当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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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富侨”非彼“富侨”,加盟商意外侵权
富侨公司是“富侨及图”“富侨足道”“富侨”商标的权利人,主要从事足疗、按摩(医疗)、理疗等保健服务行业。其调查发现,博白人王某未经公司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富侨公司将王某诉至玉林中院进行维权。
王某辩称,其于2011年和家贵富侨公司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其使用“富侨”字样有合法依据,并不构成对富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容易给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办的足浴保健店与富侨公司存在关联,构成了对富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王某加盟的家贵富侨公司与富侨公司有一定关联,富侨公司对家贵富侨公司发展加盟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富侨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因此其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一定过失。同时,法院考虑王某已向家贵富侨公司支付5年的品牌使用费20万元,王某已尽到了普通商事主体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最终,法院酌定由王某赔偿富侨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富侨公司如认为其仍存在其他损失,可向案外侵权人家贵富侨公司另行主张赔偿权利。
法官说法:王某通过家贵富侨的授权许可,在其保健店使用“富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富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许可方只有在获得合法许可后,方可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商标,如若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则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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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肾丸蹭知名度,法院判赔10万元
南京同仁堂公司主要经营药物产品,其中“乐家老铺”养血补肾丸获得了2014年度“高新产品认定技术证书”。南京同仁堂公司发现北流×益大药房在其开设的药房内大量销售和该公司“养血补肾丸”包装相似的“补肾养血丸”,甚至在产品介绍时还故意混淆两者的差异。“补肾养血丸”产品显示的产品生产商为三蓝公司,故将北流×益大药房、三蓝公司共同告上了法庭,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蓝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南京同仁堂公司请求三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北流×益大药房与三蓝公司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其已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取得涉案商品,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三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南京同仁堂公司“乐家老铺”养血补肾丸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装潢;并赔偿南京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0万元。
法官说法: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往往会选择治疗效果较好、知名度较高的品牌,一些药品生产者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在给药品包装时“蹭知名度”,使用与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外观设计,这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时仔细辨别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商标,药店经营者要从正当合法渠道进货,注意保留进货单等凭证。作为专业经营药品人员,要比普通群众尽到更多的审慎注意义务,进货时对药品的外观设计注意甄别。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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