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九十多万 博白县扶贫办原主任受贿案一审宣判

玉林日报 2019-11-08 07:02 大字

▲庭审现场。

本报博白讯 11月1日上午,博白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博白县扶贫办原主任庞光亮受贿一案。认定庞光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继续追缴庞光亮受贿所得的赃款2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对庞光亮退回给行贿人的贿赂款1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庞光亮先后利用其担任博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博白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验收及资金拨付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邹某邦等17人的好处费共计93万元。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光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光亮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庞光亮有坦白、认罪悔罪,且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工作,以案促改,宣判当日,中共博白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60余名干部到庭旁听,部分群众代表及被告人家属也到庭参加旁听。

(宁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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