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标的367.2万元 博白县人民法院高效调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玉林日报 2019-11-01 06:35 大字

本报博白讯 10月21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结了一起涉案标的高达367.2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期间只耗时11天。

捕捉调解可能性

亲赴南宁解纠纷

10月10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曾某、史某、广西某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广西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诉称,2019年4月26日,被告曾某、史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共同向原告借款34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以被告史某的房屋作抵押担保,被告电子公司、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逾期未偿还本息,故而原告向四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其利息27.2万元(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本息合计367.2万元,支付律师费60000元,承担受理费1832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还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主办法官蓝庭长收到案件后多次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沟通,从沟通的言辞中,他敏锐地捕捉到该案虽然涉案标的金额较大,但是仍然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因此,他决定前往案件所有当事人共同的连接地点 南宁市,进行调解。

马不停蹄巧调解

达成还款协议

10月21日9时许,蓝庭长一行即驱车赶往300公里外的南宁市办理该案。到南宁,简单解决了午餐后便马不停蹄地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4名被告的3套房子和1个车位;随后立马前往电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写字楼。等到蓝庭长召集完原告张某、被告曾某、史某,已是17时许。蓝庭长先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然后询问了被告对借款的事实、金额、借期、利率、财产抵押等问题的意见,在被告对这些问题均无异议后,他开始询问当事人的调解意向。

如其所料,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但是刚开始,原告相对保守,提出的调解方案基本上是与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相同,要求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款项。而被告明确称其愿意还款,可由于其资金回笼是陆陆续续地进账,无法百分之百地确定其近期内能筹集到全部资金,恳请分期支付并酌减部分律师费用。调解局势一度陷入僵持,一时难以协调。

蓝庭长决定分别进行调解。蓝庭长向原告分析,如果被告确有还款的诚意和还款的能力,在此情况下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实现债权的程度一般都高于诉讼的,花费的时间一般也远远短于判决的。蓝庭长向被告分析,如果个人和企业有能力而不履行其义务,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会出现瑕疵,对个人经商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将是长远的。经过两个多小时,当事人终于松口,一致同意了分期付款和酌减部分律师费用,但是分期付款金额、期数、截止时间仍要继续协商。在当事人相对坦诚的情况下,蓝庭长建议原告和其即将到期债务的债权人进一步沟通,尽量争取到最低还款金额和最宽裕的还款期,也建议被告和其债务人沟通,催收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款项,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回笼。在蓝庭长的建议下,原告和被告都积极地拨打电话与其关联的债权人、债务人不断协商。

当天20时许,在蓝庭长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各自均满意的调解协议:被告曾某、史某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5日、11月15日之前向原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50万元、140万元,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被告电子公司、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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