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改装爆竹炸断手指 五名玩伴家属成被告 法院判决:原告监护人监管不力为主因,被告无需负赔偿责任
6名小学生一同捡集未完全燃烧的爆竹,改装成“轰天雷”来玩耍。岂料,负责点燃的小学生小富为此付出了代价,手指被炸断。小富家属认为一同参与玩耍的其余5名小学生存在起哄助威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于是将小学生以及监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作出合理赔偿。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原告监护人监管不力为主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名学生捡集未燃烧的爆竹来玩,其中一名被炸段手指
2015年4月9日15时许,原告小富与被告小权、小林、小龙、小思、小福共6个小学生在村边玩耍过程中发现,地上零星散落着一些未完全烧毁的烟花爆竹。6名小孩怀着娱乐的心态,相约一起分头捡集未完全燃烧且大小不一的炮竹,带回村中鱼塘边集中加工燃烧(注:当时有小龙、小权、小福各捡到一个爆竹)。
回到村中后,小龙拆解一个未燃尽的爆竹取得火药后,放入已燃烟花管筒里,又由小富、小龙分别将另外两个未拆解的爆竹放在火药上面,然后由小龙提供打火机并叫小富点燃。小富拿到打火机后点燃了一起加工过的爆竹。“轰隆!”小富反应不及,伴着一声巨响,食指顿时被炸断,而右手拇指也没有了直觉,鲜血直流。
2015年12月31日,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小富伤势构成九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当地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今年1月16日,小富起诉至博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5名小伙伴及各自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64360.7元。诉讼中,小富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62680元。
5名玩伴家属成被告,法院审理后判定无赔偿责任
庭审期间,小福父母辩称,几个小孩在一起玩,自己的小孩未提供打火机、未提供鞭炮,也未叫原告点燃鞭炮,只是在旁边看热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部分被告家属缺席听审。
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认为,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小富是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富燃烧鞭炮的行为没有及时劝导阻止,未尽到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父母依法应承担责任。案件中6个小学生相约分头捡集、加工燃烧鞭炮是共同商定、自发参与的活动,没有证据证明该活动存在组织者,亦没有证据证明5个被告小学生存在侵权行为。5名被告小学生的行为与原告的意外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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