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 不是违法的保护伞
捕杀野生动物 无知而领刑
2015年10月的一个傍晚,薛某在容县容州镇平坡村平坡河捕鱼时发现不远处有一只毛鸡,欣喜之余就用随身携带的捕鱼工具将它捕获。“哎哟,野味真多……”随后,他又陆续捕获了白面水鸡和红胸田鸡等野生鸟类,并于次日早上拿到市场出售,不料等待他的不是意外横财,而是牢狱之灾。经鉴定,2只毛鸡为褐翅鸦鹃,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他因涉嫌非法捕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执行刑事拘留。
博白县水鸣镇大光村村民管某、管某弟等人也万万想不到因为一餐意外的野味而锒铛入狱,他们在2016年4月4日当天到本村葵岭扫墓时发现一条长约3米重达15公斤的大蟒蛇,“太好了,今晚吃龙凤虎!”几人合力将大蟒蛇打伤后抓回家杀死后大快朵颐,得意之余,还将图片发到网上。“这可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啊!”4月5日下午,玉林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玉林网警巡查通报,部分网民在微信、新浪微博等平台转发博白县几名村民在清明节上山扫墓过程中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大蟒蛇,并配发猎捕、杀害蟒蛇图片。两人随后被森林公安拘留。后来,两人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和9000元。
保护野生动物 人人都有责
这些事件为野生动物保护敲响了警钟,其背后折射出许多人对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无知与漠视。今年元旦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堪称史上最严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如对未经批准买卖、运输、携带、猎捕、利用等非法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同数额的倍数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也规定,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认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虎纹蛙(国家二级)100只及以上属于“情节严重”,200只及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而破坏金雕(国家一级)的相应标准只要分别达到2只和4只。
其实保护动物离普通市民并不是那么遥远,专家呼吁市民要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人人有责”的意识;以学法守法作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出发点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提高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千万不要随意猎杀或捕获自己不了解的稀有物种;千万不要抱着“不知者不罪”的幻想,更不要以“事不关己”的姿态做旁观者,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在不经意间闯入法律的“雷区”,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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