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6株格木,获刑3年多
检察人员实地调查去年以来,博白县检察院协同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直接关系民生的案件类型的侦查取证活动,截至今年7月15日,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9件24人,涉及的罪名有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滥伐林木罪等,不仅快速完成审查逮捕工作,而且对侦查机关捕后侦查、移送起诉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跟踪、监督,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起诉和判决。
改变生产线产锌粉污染严重数人获刑
2014年4月,博白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改变原有生产线,生产锌粉。同年7月,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改,但该公司不予理会。去年4月22日、5月7日市县两级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均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渣堆放不符合堆放标准,厂区雨污分流不完善,废渣渗滤液随雨水外排口排出。环境监察人员当即采集水样、生产原料、黑色废渣等,委托广西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监测,发现该公司重金属的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经查,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进行生产锌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渣没有防护和处理,废渣中的铜、锌、铅、镉、砷、铬,其中铅、镉、砷、铬为有毒重金属经雨水冲涮排放到厂外,严重污染环境,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去年12月18日,博白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该公司法人代表、股东黄某某(另案处理)、黎某、刘某、何某某等人。
作为自治区环保厅督办案件,博白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多次到案发地实地查看、询问相关环境监测专业人士,综合全案证据后,作出了审查逮捕的决定。今年6月7日,该案提起公诉后,博白县法院以被告人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某、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2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听信卖方打包票伐6株野生格木
去年6月,谭某军和谭某厚随同莫某一起到英桥镇某村屋背岭看莫某家的林木。当天,双方经协商,谭某军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山岭上的格木、柯木和松树。谭某军认为这笔买卖很划算,但他的妻子说格木是“禁木”,担心砍伐购买有麻烦。莫某对谭某军打包票说,出了问题由他负责。谭某军见状,与谭某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上山砍伐格木等林木。
去年10月21日,经群众举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谭某军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谭某军伙同谭某厚(另案处理)采伐的6株格木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在参与公安机关案件捕后侦查工作讨论时,博白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军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6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8日,博白县法院以被告人谭某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办证采伐捞过界滥伐相邻速丰桉
去年5月上旬,博白的范某某雇请民工在该县大垌镇栗桂村八甲岭砍伐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速丰桉林木。期间,范某某未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又指派民工砍伐了与八甲岭相邻的石狗岭的速丰桉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48立方米,出材量39立方米。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10月7日范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博白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月8日,依法将范某某滥伐林木案提起公诉。
近日,博白县法院以被告人范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杨小龙伍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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