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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领走死者家属78万多元赔偿款》后续法院一审判决律所赔偿70万元

南国今报 2016-04-24 11:21 大字

今报记者周伟武

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子,死者家属获赔78万多元,实际却仅拿到三四万元。2015年7月1日,南国今报11版报道《律师领走死者家属78万多元赔偿款》一文后,在社会引发关注,死者家属将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刘文锋告上了法庭。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应向死者家属赔偿70万元以及利息。

案件回放

律师领走赔偿款 没有交给死者家属

2014年9月17日清晨6时,一辆卧铺客车在博白境内侧翻,造成乘客张英和叶广华当场死亡。梁武是博白县亚山镇四和村人,是死者张英的丈夫。事故发生后,梁武“心神大乱”,加上又没有多少文化,就委托堂弟梁威文帮处理索赔事宜。据梁武介绍,梁威文此后拿了些空白的委托书等文书让他签名,事故到底是如何处理的,他就不得而知了。

事后,梁武才发现,堂弟让他签的委托书中,让死者家属成了“撒手掌柜”,因为委托书都是特别授权代理:在委托梁威文的权限中,写着包括梁威文可以领取所有赔偿款、可以与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等。该委托书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10月19日。

在落款为2014年10月20日、签有梁武等家属姓名的一份委托书中,也写着给顺运律师事务所刘文锋律师的代理权限,也是特别授权代理,包括刘文锋可以“代领赔偿款”。没人向梁武通报这起事故的处理情况,甚至连律师的面都没见过,张英死亡事故的索赔案,就在刘文锋律师代理下开展了。

直到2015年6月25日前后,有人告诉梁武,法院判决支持他妻子死亡得到的各项赔偿金,累计有78万多元,他第一次找到刘文锋律师,才知道这个消息是真的。

原来,2015年3月27日,刘文锋拿着梁武等人签署的委托书,从法院代领了这笔赔偿款。

在梁武多次追问下,刘文锋、梁威文他们才承认这笔钱的去向:除了一些诉讼费等开支,刘文锋分领22万元、梁威文分领55万元。

对簿公堂

堂弟未出庭应诉 律师辩称收费合法

在知道刘文锋与梁威文分领赔偿款后,梁武多次要求堂弟将赔偿款归还,但对方称已拿来做生意,要年底才归还。在梁武多次要求下,梁威文陆陆续续给了他3.6万元,其余的钱再也要不到了。

梁武养育了4个孩子,最大的今年17岁,最小的今年才4岁。他的家庭原本就不宽裕,一家人住在一间破旧的房子里。妻子死后,日子更是雪上加霜。为拿回赔偿款,2015年9月10日,他将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刘文峰律师和堂弟梁威文告上法庭。梁威文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梁武说,梁威文将分领的钱已经挥霍完了。

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1月19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梁武认为刘文锋从法院领取了该案标的款后,没有如数交给他,他们之间签订的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属无效。他请求法院判令刘文锋赔偿70万元及5000元利息,请求判决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负连带责任。

刘文锋出具相关证据辩称,他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活动合法,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原告在协议中已明确,赔偿款55万元以下的归原告,剩余的部分属于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费。他代原告领取的标的款全部交给梁威文,是合法有效的。

一审判决

律师职务行为存过错 应由其所在律所担责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但顺运律师事务所代领赔偿款后,没有交给原告,而是交给第三人梁威成,这属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书”,其约定内容违反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法院不采纳该约定内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依托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律师是代律师事务所执行职务,其职务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因由其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应赔偿70万元各项费用给梁武及其家属,并以70万元为基数,支付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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