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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木致残,却告不倒林场主

玉林晚报 2015-09-08 19:22 大字

博白县的林某因砍伐林木受伤致残,起诉追讨医疗费而引发涉案三方口水大战,最后败诉收场。

2013年,林某在某林场林区砍伐林木时,被突然倒下的林木砸伤左膝盖,造成左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半月板以及内侧副韧带损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在拿到3000元的治疗费用没下文后,林某将与涉案的另两方告上法庭。

原告林某诉称,被告黄某某雇用他砍伐,他被突然倒下的林木砸伤致残,造成损失共计10余万元,黄某某要担责。

一方被告黄某某辩称,他受曹某委托请林某等人,加之林某因工作失误被砸伤,与他没有关系。

另一方被告曹某则称,虽说出于人道给了3000元医药费原告,但他与林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他没有责任买单。

涉案林木所有权是谁的?该案属于承揽还是雇佣关系?法庭上,涉案三方展开激烈争辩,谁也说服不了谁。

案经博白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林木所有权为曹某所有,曹某将林木发包给原告林某砍伐,并约定了按照每吨93元支付报酬;被告要求的是原告的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原告与被告没有从属关系,在砍伐过程中,被告并未对林木如何砍伐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原告邀约什么人砍伐,砍伐人员的分工、砍伐工具的提供均没有做出要求和指示,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用接受被告的安排和控制,双方地位平等,只要独立地完成工作成果即可。由此认定该案是一种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曹某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中存在过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被告曹某直接造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曹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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