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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运走生猪拒付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玉林晚报 2015-08-31 19:37 大字

一男子与某养殖公司达成协议购买一批生猪,运走货后,却以拒接电话等方式躲避支付货款,不料想,被某养殖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结果是赔钱又入狱。

2012年8月1日、2日,博白男子郑某与博白县食品总公司城南养殖公司(现更名为广西正宇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合约,购买该公司价值491213.80元的生猪一批,并承诺秤猪后10天内付清货款。郑某运走生猪销售后并没有履行承诺按时支付货款,该公司多次联系和派人寻找,郑某采取拒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码、住址等方式躲避追讨,致使公司无法联系,直至案发仍未能追回该笔货款。

该公司起诉后,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郑某主动退赔615130元给广西正宇股份有限公司。

案经博白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000元。(记者李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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