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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帮少年讨回6万元赔偿金

玉林日报 2015-08-28 02:22 大字

“童叔叔,我已经收到最后一笔赔偿金了!谢谢您,也谢谢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是你们挽救了我们整个家庭。”8月3日,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童锋接到这样一个感谢电话。

打电话道谢的人是博白县旺茂镇18岁的梁某祥。一年前,其父亲因帮助同村村民建房,不幸从二楼跌落身亡,梁某祥多次向包工头和屋主讨要赔偿金,但均被无情拒绝。走头无路之下,梁某祥来到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梁某祥经过长达一年多的法律维权,最终讨回61361.63元赔偿金。

父亲帮助村民建房,不幸意外身亡

博白县旺茂镇村民梁某进长期以建筑工人身份谋生。去年6月,梁某进经包工头梁某伟介绍,帮助同村村民梁某明建设一幢三层楼房。去年7月24日上午,梁某进在第二层楼施工过程中,不幸连吊机、斗车跌落在地上,后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梁某进育有二子一女,年纪均尚小,妻子陈某丽是精神病人,长期需要人照顾,母亲刘某英已是94岁的高龄,年老体弱,梁某进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如今,梁某进不幸遇难,家中丧失顶梁支柱,生活的重担如山一样压在长子梁某祥身上。刚满17周岁的长子梁某祥,多次向包工头梁某伟、屋主梁某明追讨其父死亡赔偿金,但均遭到拒绝。这个腼腆的男孩面对拒绝支付赔偿金的长辈束手无策,终日以泪洗面。

梁某祥走投无路,最后走入了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接到案件后,按程序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立案及审批等相关手续,指派经验丰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童锋作为梁某祥一家人的诉讼代理人,开始了长达一年的维权之路。

法律援助出手帮忙,屋主、雇主被告上法院

童锋接案后,经深入调查了解得知,梁某明拟在自家一层楼房的基础上,加建楼房二层,梁某明找到了梁某伟商议,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梁某伟施工,梁某伟承包了梁某明的楼房工程后,找到梁某祥的父亲梁某进以及李某茂等人组成了一个12人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承接了该建筑工程。童锋认为,屋主梁某明将房屋发包给无具备建筑资格的梁某伟承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两人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将雇主梁某伟以及屋主梁某明起诉到博白县人民法院,请求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3507.4元给原告。

去年9月26日,博白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雇主梁某伟提出“该建筑工程系同村的12名建筑工人一同承揽,其只是其中的一名工人,而非包工头”的代理意见。为了查明真相,法院中止诉讼。

案子一时陷入了僵局,为了给受援人梁某祥争取最大利益化,童锋多次深入案发地考查取证,考虑到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该建筑工程确系多人承揽,决定追加其他11位建筑工人一同作为被告。去年11月3日,原告梁某祥在童锋的指引下,向法院提出请求追加李某茂等10人为共同被告,并与梁某伟、梁某明互负连带责任。

法律工作者积极调解,讨回6万多元赔偿金

同年11月5日,童锋基于整个案件的实情考虑到双方都是邻里,不必闹得太僵,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赔偿为最佳方案,请求法院宽限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时间。经法院准许,原、被告双方同意50天庭外调解时间。

今年1月16日,因案情比较复杂,法院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最终在旺茂法庭办公室,原告梁某祥与以梁某伟为首的11位建筑工人达成了一致协议:11位建筑工人共赔偿28000元,于2月16日支付完毕。受援人梁某祥撤回对梁某伟、李某茂等11位建筑工人的起诉。

4月14日,博白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童锋结合案情与法律、法规就屋主应该承担的选任、指示过失责任比例据理力争。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房主梁某民应承担2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梁某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336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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