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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再伸匪手 飞车夺金获刑四年

北海日报 2015-06-29 12: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海珍 通讯员 王莉莉)刘某几度入狱仍不悔改,今年年初再伙同他人飞车抢夺,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涉嫌犯抢夺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近日,银海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抢夺案件,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是广西博白人,今年30岁,无正当职业。在本案之前,他已是三度入狱:2007年9月,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月5日,贼心不改的刘某与同案在逃人员阿四“一拍即合”,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博白县窜到北海市伺机作案。当游荡到侨港镇环岛路大码头前路段时,两人看到佩戴金项链的被害人卢某走在路上,随即加速飞车冲到其身边,趁其不备伸手抢夺项链。不料欲逃跑时摩托车摔倒在地,刘某被群众当场抓获,阿四趁乱逃离,所抢价值27000元的金项链掉在地上被卢某捡回。

庭审时,刘某辩称其抢夺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而刘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刘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加之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赃物已归还失主,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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