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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遭弃,妻诉夫要医药费 丈夫:妻与其结婚系转移婚前治疗经济风险 法院: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百色早报 2014-09-17 23:37 大字

 

夫妻间相互扶持,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要求,然而玉林博白县一男子在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了巨额医药费后,只负担了数千元就丢下病妻不管不顾,无计可施的妻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本着夫妻情分支付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用,但丈夫认为妻子明知自身带病却与其结婚,分明是想要他承担婚后医治疾病的费用,结婚本身有“猫腻”。

妻子:患病遭弃,诉夫索要医药费

这对夫妻于2013年2月中旬认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20日妻子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患有门脉高压症,并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用46245.02元,丈夫支付3000元后就不管不顾了,病妻束手无策,不得已只好四处举债治病。出院后,民政部门报销了8000元,面对举债欠下的数万医疗费用,妻子以其患病后丈夫对其不闻不问,未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为由,向博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丈夫支付医疗费用35245.02元。

丈夫:妻带病与其结婚系转移婚前治疗经济风险

妻子在法庭上出示了自己因无钱治病而被迫借钱看病的借条,以证明其生活困难的事实;出示了夫家村委会证明,以证明丈夫的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妻子认为丈夫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来支付费用,而且存在着夫妻扶养义务,理应为其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

对于妻子的诉求,丈夫却有不一样的看法。在庭审现场,丈夫辩称,妻子婚前曾在多家医院治疗,明知自己身患重病,出院后迅速与其登记结婚,是希望婚后其帮承担治疗费用,转移婚前治疗的经济风险,所以他没有义务支付妻子的医疗费用。

丈夫在庭审现场出示了妻子在婚前看病的病历及疾病证明,以证明妻子婚前便患有重大疾病且多次在不同的医院住院治疗均未治愈,妻子与其结婚的目的分明是想转嫁治病的经济风险,并出示了其在妻子治病期间支付的3000元费用收据,认为其已尽到了本不应该尽的义务,妻子的诉求不应给予支持。

此外,丈夫提出其因结婚欠下的债务至今没有偿还,且自身因劳累过度身患左侧结核性胸膜炎,第一次治疗已经用去15657.67元,全是其自己承担,今后还需巨额医疗费用,因此没有能力支付妻子的医疗费,请求法院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丈夫承担妻子报销后医疗费用的50%

法院综合了全案的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生活困难需要扶养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经济上的扶养义务。

案件中原告因患有门脉高压症对其劳动能力构成影响,并因治疗疾病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入不敷出,被告应当给予经济上的扶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性质上属于其经济上的支出,其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实质上系要求被告对其进行经济上的扶养。被告从事长途运输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目前也身患左侧结核性胸膜炎,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且为治病花费了部分费用。因此综合考虑原、被告病情及被告的给付能力,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报销后医疗费用的50%。

(据《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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