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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柳两地法院联手执行

玉林日报 2012-03-09 06:00 大字

本报博白讯博白县人民法院在协助、委托执行工作中树立全国法院一家亲的司法理念,积极开展协助、委托执行积案的清理活动,完善执行制度,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月27日,该院与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齐心协力、联手执行一起买卖饲料合同货款纠纷案,本地被执行人“老赖”潜伏现身并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2年1月25日,原告柳州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大北农公司)与被告陈某志签订《饲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饲料给被告陈某志销售,被告陈某志的妻子周某和其儿子陈某发共同担保,并将属于被告陈某志发名下的房屋作抵押。2002年10月25日,双方对往来账目进行结算,被告陈某志尚欠原告货款20.49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后,2003年4月22日诉至法院。案经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陈某志偿还货款20.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被告周某、陈某发承担清偿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按规定履行给付义务。2004年4月,权利人柳州大北农公司向柳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柳南法院委托博白法院执行。2004年5月,博白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某发用于作抵押担保的房屋得款5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10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柳州大北农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生猪等财产可供执行,遂向柳南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是,被执行人恃着自己是博白本地人,厂家和执行法院均在外地,路途千里遥远,执行法院来催款也来不了多少次;“你来我撤,你进我退”,被执行人避而不见,与外地法院执行人员玩起了“游击战”。任你们外地人怎样电话联系,我就是不接电话,怎奈我何?

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志在其生产队集体所有权土地的自留地上建造二栋房屋用于出租及饲养有20多头生猪,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是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逃避执行。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柳南法院拟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2年2月27日,柳南法院执行局局长江涛亲自带领执行人员一行4人再次到博白执行。

博白法院执行庭庭长林剑了解案情后,当即指派2位责任心强、执行经验丰富的执行人员,全程协助柳南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当两院的执行人员来到被执行人陈某志住址时,邻居、旁人均告知,陈某志并不在此地址居住。多次电话联系,只有博白本地手机号码才接。博白法院执行人员电话联系,并对其进行法治思想攻势,被执行人陈某志勉强答应几分钟后来与法院人员会面。半个小时过后,仍不见陈某志到来,再次电话联系,陈某志才姗姗来迟。执行人员表明来意,明确告之被执行人必须要到博白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陈某志极不配合,不肯到法院。一会站立,一会坐下,来回走动,极不老实。种种迹象表明,陈某志极有可能再次逃避执行。执行人员果断亮出拘传手续。被执行人陈某志慑于法律的威严,极不情愿地跟随执行人员来到博白法院。

两个法院执行法官轮番对被执行人陈某志反复进行批评教育和法制宣传,督促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诫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嫌犯罪,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告知他不要对法律抱有侥幸心思。经过执行人员苦口婆心地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引导他换位思考,使他认识到了错误。被执行人陈某志终于主动承认了错误,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双方最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志偿还货款本金15万元,自2012年3月份起每月先还款2000元,但要在2012年8月31日前全部还清货款。

一起外地法院执行的买卖饲料合同货款纠纷案,就这样在博白法院的大力协助下得以和解执结。(江滔宾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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