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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徇私受贿徇私受贿徇私,,,副支队长获刑副支队长获刑副支队长获刑

玉林日报 2012-03-20 05:55 大字

本报博白讯原广西贺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副支队长何一敏徇私枉法、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博白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博白县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何一敏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中查明,2001年1月10日,钟山县城居民卢某推人力三轮车,经过该县城中路与广场中路交汇处时,恰逢该路段进行道路改造施工,道路施工人员不让卢某通过,双方发生争吵,后来卢某被对方打倒在地。辖区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并准备将一凶手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不料途中遭到承建该路段改造工程的李某雄率众拦截,并要求警方马上放人,遭到民警拒绝。双方僵持不下之时,时任钟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何一敏获知后,向有关人员指示立即放人,致使凶手长期逍遥法外。何一敏因受贿、徇私枉法被查处后,涉案凶手才得以缉拿归案。另外,何一敏在担任钟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和贺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副支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查处非法传销案件、整顿矿山开采秩序机会,为非法经营、开采涉案人员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103万元。案发后,何一敏家属帮助其退出了全部赃款。在博白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案期间,何一敏还主动向办案人员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因此法庭认定何一敏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朱光冬黄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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