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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旅游款经理被判

玉林日报 2012-03-20 05: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博通讯员江滔)近日,广西运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博白门市部原经理刘某因侵吞旅游预付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2010年7月26日,刘某代表广西运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博白县某单位签订带团到昆明、大理等地旅游的合同。次日,博白县某单位将56人旅游预付款75000元交给了刘某,刘某将该款存入其个人账户,当日又将该款取出携带到桂林市,以其妻子的名字存入银行占为己有,并更换手机号码,逃到来宾、贵港等地躲藏,后在贵港市被警方抓获。同年8月3日,公安机关追缴赃款73000元退还广西运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审,博白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责令刘某退赔经济损失2000元给广西运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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