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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遇车祸丧生

玉林日报 2012-03-23 05:5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博通讯员江滔罗军)3月9日,博白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一起两名学前儿童骑自行车上公路遇车祸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去年11月6日下午,当事人刘某驾驶拖拉机途经211省道32K+100m处时,与从道路南侧路口驶出由当事人刘某源(男,5岁)驾驶并搭载当事人刘某菲(女,8岁)的自行车相刮碰,造成刘某源、刘某菲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干警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抢救伤员、勘察现场和展开调查,疏导交通。同年12月22日,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5岁的男孩刘某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菲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调解处理中。

交管部门借此案提醒广大家长朋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第(二)项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作为家长、小孩的监护人,对自己的小孩要切实负起监护管理责任,不能让未满12周岁的小孩驾驶自行车,更不能驾驶自行车驶上公路;不能让未满16周岁的小孩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免造成意外,伤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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