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采输血已过十年患者染上丙肝院方担责
一次违法采、输血经历,让原告陈女士以后的生活苦不堪言;对于被告博白县某医院来说,一次违法采、输血虽已经过十年,但患者染上丙肝,博白县法院依法判决院方担责,三次共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136197.64元。
违法输血致丙肝首赔近9万元
1999年10月,原告陈女士因子宫肌瘤到博白县某医院做手术治疗,因医院违法输血,使陈女士染上丙型肝炎。经博白县人民法院认定“博白县某医院明知自身不具备采供临床用血条件而自采血液,违反了我国献血法以及血液管理的相关规定,且采集到血液后未经检测即输给了陈女士,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医院在采血液过程中有过错。”因此判决博白县某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10年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7272.48元,博白县某医院已履行完毕。
二次进医院治疗赔偿2万多元
2009年5月14日陈女士到博白县人民医院检查,得出结果属肝硬化。同年7月2日陈女士到广西医科大学做进一步检查,分别于2010年4月19日在博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7天,共花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25354.2元。上述费用经博白法院判决,博白县某医院也已履行完毕。
第三次住院诊治再索赔2万多元
今年陈女士因丙肝感染及相关疾病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4天,用去药费、门诊治疗费等共计18742.3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博白县某医院自采自供血液给陈女士,且不能举证证明陈女士在接受输血前就已经患了丙肝,也不能举证证明陈女士在此之后有其他传染丙肝的原因,所以应该认定陈女士感染上丙肝与输血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举不出证实其所采血液符合质量要求的有效证据,因此应对陈女士感染丙肝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女士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予以赔偿。法院依法判决博白县某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18742.36、误工费1644.24元、护理费1644.24元、住院伙食费1360元、交通费180元,合计23570.96元。
相关法律:我国献血法第22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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