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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占房屋法院强制搬迁

玉林日报 2011-10-19 06: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博通讯员江滔)9月15日至18日,博白县法院组织审判、执行法官、法警、公安民警30人和民工40多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一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非法强行侵占单位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强制迁出腾空被执行人放置在租赁房屋的财物,将房屋、场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2005年1月2日,原告博白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与被告覃某力签订《租赁房屋及场地协议书》,约定将原告在博白镇南洲南路155号的综合楼的二、三楼及大门口两则临街铺面,旧办公楼二、三楼及一楼上楼梯间和右侧一间房间租给被告覃某力经营使用,租期五年,每月租金5500元。2005年6月10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合同,约定将原告在博白镇南洲南路155号的综合楼一楼临街7间铺面租给被告覃某力使用,租期五年,每月租金5600元。被告覃某力承租上述房屋后,与被告覃某平、覃某宁一起经营海鲜酒楼餐饮和KTV娱乐场所等服务业。由于经营不善,自2010年1月起至今酒楼停业,经结算拖欠原告租金13.5万多元。两份合同期满后,被告既不搬离又不续租,也不支付租金,仍占用房屋和场地。

去年9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覃某力支付尚欠租金85410.52元及利息给原告;并从2010年7月1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月11100元赔偿租金损失给原告;被告覃某力当即腾空租赁的房屋、场地返还给原告;被告覃某平、覃某宁对上述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和有关赔偿共123910元,但仍然拒绝腾空租赁的房屋、场地,仍占用房屋和场地。

今年6月14日,原告向博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动员被执行人覃某力、覃某平、覃某宁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迁出义务,但被执行人覃某平、覃某宁以不关他们的事,他们做不了主,全由覃某力说了算为由,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覃某力认为,该房屋是单位的房屋,谁都不会这么认真管这事。只要我的财物还放在房屋里,我不搬出,谁敢扔掉?拒不履行搬出的义务。法院考虑到搬迁出的财物比较多,虽被执行人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但物品不能随便扔在街道边,需要有几处房屋安放。于是执行法官多次与公路局商议执行事宜,公路局主动提出来在旧办公楼三楼和综合楼顶楼各腾空一间房屋专门用来放置。在对被执行人多次动员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是出现了上述执行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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