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19元,被逮捕!
本报博白讯李某某2007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4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扒窃他人钱财。9月20日,尽管李某某仅扒窃了他人19元钱,但还是被博白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此案教训深刻!
9月7日,李某某在博白县东城市场南街某鞋店发现一位老人在买鞋时,就悄悄地走到那老人的背后,拿出随身携带的镊子,利用身体作掩护,悄悄地掏出那位老人裤袋里的钱。没想到,这位老人虽然年纪很大了,但反应灵敏,发现口袋有动静,顺手就牢牢抓住了李某某的手。李某某为尽快脱身,还了4元钱给那位老人,在老人接钱时趁机挣脱被抓住的手,想溜之大吉。此时,公安机关反“两抢一盗”工作组民警恰好巡逻到此,将李某某擒获。经审问,李某某对用镊子扒窃老人19元钱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博白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今年8月1日以来,该院已批捕扒窃案2件2人,这对那些有扒窃念头的人无疑是敲响了警钟。(杨小龙周雪梅)新闻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实行)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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