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法官明断,纠纷终解!
本报玉林讯 玉林市有许多私营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他们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往往都要雇佣其他人员来工作,但是由于规模及经营理念等因素的限制,一些企业和个人一般都没有签订正规的合同或办理其他合法手续。此举固然能省下一些小钱,但是纠纷出现的时候,雇佣双方都要围绕劳动关系的问题争论不休。近日,玉林市中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二审法官经过充分的论证和研究,最终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博白县的某甲从事蛇皮袋的废旧收购,某乙在该蛇皮袋收购站做洗袋等工作,一直经营好几年,2009年9月6日,甲在出卖蛇皮袋装车的过程中,雇佣乙搬运和装车,在搬运中,因堆放的蛇皮袋突然倒塌,造成乙损伤,后到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博白县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l1月5日受害者乙托玉林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甲乙双方因损害赔偿问题意见不一,乙将甲告上了法庭,要求甲赔偿其因本次损害造成的各项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甲乙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乙在从事雇佣活动且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受到的损害应该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判决甲赔偿乙各项费用总计51480.3元。
甲对判决不服,遂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官通过对案件的仔细审查后发现,一审认定的部分重要事实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并判定甲乙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属于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形式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形式要件看,是否存在雇佣协议。从实际上看,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看“雇员是否受控制、指挥,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三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委托人所选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是否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是定期给付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据本案的各项查明事实来看,甲乙双方应属于承揽关系,故甲对乙的损害不负责任。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乙对甲的诉讼请求。 (韦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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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博白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