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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父丧心病狂举刀砍死亲生子和邻居 ——玉林市中院1月24日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周英规执行死刑

玉林日报 2011-01-26 09:35 大字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周英规,博白县农民出身,小学文化,平时为人忠厚老实。可是谁也未曾料到,性格憨厚的他竟然会做出举刀砍死亲生子和一邻居,放火烧屋后试图服毒自杀的行为。1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周英规执行死刑。

事件回放:毒父疑妻无感情举刀杀子祸及邻居 

今年48岁的博白县人周英规与妻子官某自结婚以来,夫妻俩和和气气过日子,没有什么矛盾。但随着妻子的第三胎——两个双胞胎儿子的出生,使这个本来就不怎么富裕的家庭瞬间徒增了生活的压力。2006年冬至前后,为了缓解家中经济压力,妻子官某便到广东打工以赚取生活费。期间一年多都没有回过家。

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周英规怀疑在外打工的妻子官某对自己已经没有感情,且认为官某带走了大女儿和大儿子,还想带走双胞胎儿子,便想到要把双胞胎儿子周某雄、周某勇(均9周岁)杀死,让其妻官某也得不到他们。当天下午5时许,周英规持柴刀砍击睡在家中床上的周某雄、周某勇的颈部、头部。估计兄弟俩被砍死后,周英规又想到邻居李某芬曾骂过自己,便持柴刀到李某芬家连续砍击李某芬的头部,并放火烧李某芬家的房子,然后服毒自杀。周英规被众人送到医院救治后痊愈。

经法医鉴定,周某勇的伤情属于重伤,构成九级残疾。周某雄系被他人用利器砍伤造成失血性休克及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李某芬属于被人用利器砍伤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芬家被烧毁的房屋及财物共价值26233元。

相关司法鉴定:周英规无精神病 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周英规在实施了一系列杀人烧屋并试图自杀的行为后,让人不得不想到其精神是否有问题。

周英规归案后,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经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周英规有无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经鉴定后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周英规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同时,结合周英规因认为妻子与其已无感情要带走儿子而动手砍孪生儿子,后又因认为邻居李某芬对其不好而放火烧其房屋、持刀砍李某芬,砍人时砍的是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烧屋时针对屋内易燃物品点火,在村民闻讯赶来救火时,其挥舞柴刀阻止救火。根据周英规在实施了杀人、烧屋行为后,服毒自杀等作案时的表现,可见周英规作案时意识清楚,动机现实,目的明确,对其行为有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无精神病性症状。故法院采信了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所的鉴定结论,即周英规无精神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市中院一审判定:周英规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 

经审理,玉林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周英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英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英规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周英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周英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李某芬家属经济损失4万多元。

1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周英规执行死刑。

(黄正芳 陈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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