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尾款 昔日生意伙伴起纠纷 经法院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玉林晚报 2021-12-17 07:07 大字

双方握手言和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曾丽华)两方签订合同做生意,一方依约完成广告制作并发布的义务,一方却拖欠尾款迟迟未给。12月14日,北流法院通过庭前调解为双方提供了问题解决的方案,最终成功化解该起合同纠纷。

2019年9月27日,原告广西某广告公司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老合同),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某楼盘的销售墙体广告制作并发布事宜,约定在北流新荣、扶新及大伦镇制作3块铁牌广告,广告费用1.25万元(分两次支付),租赁期内更换广告所产生费用,按19.00元/平方米另计;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并在租赁期内对这些广告牌进行了一次更换,均通过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就所产生的费用均开具发票并交给了被告,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两次广告费的付款义务,但至今被告没有依约支付更换广告费4800元。

2020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同样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某楼盘的销售墙体广告制作并发布事宜。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均通过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支付了2.67万元,剩下的6700元广告费没有依约支付。

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后,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违约金等费用4.6万元。

主办该案的杨东庭长在审核原告某广告公司提交的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起诉金额不高,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于是,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杨东庭长通过从情理、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经过坚持不懈的耐心劝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撤回起诉,被告同意在原告起诉之后所支付的2000元抵作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付清尚欠的广告费等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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