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摩托车“送考下乡”收受好处 林松、冯明辉被判刑

玉林日报 2021-10-24 08: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唐冬冬)10月19日,北流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二中队原指导员林松(负责车辆管理中队全面工作)涉嫌受贿罪,北流市宏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冯明辉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北流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冯明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松担任北流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车辆管理中队负责人期间,在办理摩托车驾驶人下乡考试服务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某、陶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伙同北流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原政治教导员巫剑锋(另案处理)、冯明辉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共计287.275万元。其中,林松分得88.96万元,冯明辉分得11.12万元。另外,冯明辉利用与巫剑锋的密切关系,代表巫剑锋出面与北流市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协会原会长李某某商量“好处费”问题,李某某请求冯明辉帮忙推动巫剑锋尽快落实推行摩托车驾驶人下乡考试服务工作,承诺给予冯明辉“好处费”。之后,冯明辉多次收受李某某、陶某某代北流市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协会送给的贿赂款共计11.12万元。

另外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松在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和加快电动自行车上牌销售服务方面,为陈某某、庞某某提供关照,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钱物共计2.12万元;2020年9月至11月,林松在组织摩托车驾驶人下乡考试的过程中,为赵某提供帮助,多次帮助赵某通过向北流市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协会打招呼并增加考试名额,非法收受赵某送给的“好处费”2.0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冯明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另外,冯明辉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也已经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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