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徇私枉法、受贿 陈圣东一审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余秋容)10月15日,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副局长陈圣东徇私枉法、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圣东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对陈圣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圣东在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南江派出所所长期间,充当以李家初(已判刑)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对李家初在南江派出所辖区内开设赌博、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以及辖区内的刘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行为不予查处,有案不立或立而不查;此外,2010年至2017年,陈圣东在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南江派出所所长、玉州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玉林市玉州区辖区内处理涉赌场所以及在办理刑事案件等方面,为张某某、李某某、庞某某和张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圣东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陈圣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陈圣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均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圣东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圣东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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