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赌博场所从中获利 女子领刑10个月

玉林晚报 2021-03-19 06:4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北流年过5旬的女子王某梅从中敛财2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她获得的钱财被没收,还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王某梅在北流市城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供他人以赌“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以收取场地费、水电费的名义获利。同年8月9日下午,警方接到报案后出警到现场查处,当场将王某梅及14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扣押赌资1.5万元,赌具扑克牌一副,微信收款二维码一张。经查,王某梅从中获利20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梅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并缴纳罚金1万元。近日,北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以及涉案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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